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 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聘期
一、甄選類別及名額:
(一)鐘點代課教師(自然、社會、美勞….等科目):1名,每週約20節,需配合學校推行相關活動,實際授課節數及科目依學校需求得彈性調整之。
(二)、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三)、代課教師鐘點費依實際上課節數實授實支。
參、 甄選日程表
序號 |
日期 |
說明 |
1 |
105年8月24日(星期三)下午4時至 105年8月29日(星期一)下午4時 |
第1次招考公告 |
2 |
105年8月24日(星期三)下午4時至 105年8月29日(星期一)下午4時 |
第1次招考報名,本次接受親自、委託、通信報名(逾時恕不受理) |
3 |
105年8月30日(星期二) |
第1次招考甄選,甄選結果公告於校網及教網中心 |
4 |
105年8月30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 105年8月31日(星期三)下午4時 |
第2次招考公告 |
5 |
105年8月30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 105年8月31日(星期三)下午4時 |
第2次招考報名,只接受親自、委託報名(逾時恕不受理) |
6 |
105年9月1日(星期四) |
第2次招考甄選,甄選結果公告於校網及教網中心 |
7 |
105年9月1日(星期四)中午12時至 105年9月2日(星期五)下午4時 |
第3次招考公告 |
8 |
105年9月1日(星期四)中午12時至 105年9月2日(星期五)下午4時 |
第3次招考報名,只接受親自、委託報名(逾時恕不受理) |
9 |
105年9月5日(星期一) |
第3次招考甄選,甄選結果公告於校網及教網中心 |
註:簡章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s://www.dtes.tn.edu.tw)、臺南市資訊教育中心網站(http://www.tn.edu.tw)、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
肆、 報名地點、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地點:本校教導處。電話:06-5837352轉702。
二、應繳交證件:【(一)~(四)正本驗畢歸還並繳交影本】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二)合格教師證書影本乙份。
(三)學歷證件影本乙份(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四)切結書。
(五) 履歷表(A4大小,格式自訂,2頁為限)一式三份
(六) 委託書(如為委託報名者,受委託人請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三、方式:
(一)請務必於本市代課人力系統登錄報名資料。
(二)檢同書面資料、相關證件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伍、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1次報名資格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次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次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陸、 甄選方式: 採書面審查方式。
柒、 甄選結果公告及錄取報到
一、應徵人員經審核後錄取符合學校教學需求者,電話通知任用,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錄取名單經教評會確認後公告於市網及本校網站。
二、未獲錄取者,亦歡迎您成為本校短期代課人力資源;有意願成為本校短期代課人力資源者請註明許可時間。
捌、聘期和薪資:
一、聘期:依聘約所載。但若聘任期間發生損及校譽或教學品質不佳,嚴重影響學生權益者,經教評會決議後,即解聘不任用。
二、依實際上課節數核實發給鐘點費(鐘點費260元或320元之領取資格,以市府教育局最新規定為準),勞健保、勞退依規定繳納。
三、以上之聘用期間及薪資、敘薪方式實際以教育局函示為準。
玖、 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站(https://www.dtes.tn.edu.tw)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依學校實際需要調配節數,並配合協助校內外比賽和教學成果發表活動。
四、錄取聘任之代課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8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代課理教師以代課期滿為止,期滿後應自動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留任或補助。
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本校網站(https://www.dtes.tn.edu.tw)、臺南市資訊教育中心網站 (http://www.tn.edu.tw)、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