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08-30
|
點閱數:
623
一、考試院民國105年3月28日修正發布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
二、旨揭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規定,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三、本校同仁如有意以學分認定方式調任教育行政職系職務,應確認其修習之學分是否為最近10年所修習;已取得銓敘部認定函之學分仍應符合最近10年所修習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