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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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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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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6627 號函辦理。
二、請加強對所屬同仁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倘有酒後駕車情形將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