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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11-18 | 點閱數: 59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1 月 2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74332 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 105 年 10 月 26 日院臺專字第 10592081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案緣於立法委員江永昌書面質詢提及「部分機關首長剋扣機關查緝獎金、工作獎勵金、加班款項等,以作為部門公積金,更甚者,可能淪為首長個人小金庫。機關人員工作獎勵金、查緝獎金、加班費等,絕對不可作為部門公積金或是首長個人小金庫,這不但可能已觸犯相關法律,也對於公務人員個人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爰請確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支給等相關違失將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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