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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2-05-18 | 點閱數: 730

 

一、轉知教育部就懷孕教師得否於學期中申請「產前假」及「娩假」赴國外生產之函釋。
二、教師如具懷孕及分娩之事實,自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產前假及娩假,另教師出國期間申請
娩假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由駐外單位
加印驗證,但須併繳戶籍證明(證明為該教師出生子女之本
國或外國之戶籍證明)。

三、檢附教育部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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