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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2-05-18 | 點閱數: 890

 

一、立法院 100 年 11 月 1 日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內容簡介),包括: (一)由 2 級 2 審制改採 3 級 2 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三)現行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四)上開所謂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包括:
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 40 萬元以下者。
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40 萬元以下者。
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5、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6、上開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 20 萬元或增至 60 萬元。
二、上開總統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之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司法院已定自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請注意相關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強制執行及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等事件涉訟者,已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三、隨文檢附立法院 100 年 11 月 1 日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內

容簡介、總說明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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