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12 月 22 日部退四字第 1054177074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配合執行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包括領受人於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以及因案被通緝期間,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之權利),亦為完善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之查驗功能,銓敘部配合修正發放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內政部警政署(查證失蹤登記項目)及衛生福利部(查證死亡通報項目)為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惟該二機關自動化查驗作業尚待建置,建置完成後另行公告於退撫整合平臺;法務部新增「領受人於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之查驗項目。
(二)配合查驗資料機關之查證作業所需時間,修正發放機關(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應於每月 24 日前,上網連結退撫整合平臺,核對領受人等相關資料,確實辦理查證事宜;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 25 日,將領受人資料自動交換至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臺,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於每月 25 日自雲端服務平台領得領受人資料進行查驗,最終再於次月 5 日刊載於退撫整合平臺,提供發放機關(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