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2 月 10 日部退三字第 106418909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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