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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3-21 | 點閱數: 50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8965 號函轉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6 年 3 月 3 日公訓字第 1060002328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前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修正旨揭實施計畫第 3 點規定,明列因全年無工作事實致考績考列丙等人員,無須實施本訓練;但如屬超過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者,於銷假上班後仍需施予輔導訓練。
三、保訓會迭獲機關建議,是類人員考列丙等,非因工作績效不佳所致,施予輔導訓練,似有不合理之處,爰排除是類人員適用前揭計畫,得免實施輔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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