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業經送本府勞工局以 106 年 3 月 2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60296772 號函核備在案,爰請各機關學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將函附之工作規則於工作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所屬約用人員周知。 三、檢附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暨契約書、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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