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6 年 4 月 20 日公地保字第 106000405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每一審級,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已有明文,又保訓會 98 年 10 月 19 日公保字第 0980010435A 號令釋:「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
三、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