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 106 年 5 月 11 日府人力字第 1060291671A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如適用對象係身心障礙者,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因應增訂第五點,原規定第五點移列第六點(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修正重點:增訂第十三點,如適用對象係身心障礙者,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協助。
230人線上 (222人在瀏覽本校消息)
會員: 0
訪客: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