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資訊公開 | 2017-06-29 | 點閱數: 843

臺南市 106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認證研習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 102年 5月 20 日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二、102 年 11 月 6 日閩教國署國字第 1020102803B 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三、 102年 10月 1 日閩教國署國字第 102007954B 號令修正發布之「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

      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四、本市 106年度推動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本土教育計畫。

貳、目的:

  一、透過本土語言(閩南語)教學師資培訓及檢核活動,提昇本市本土語言(閩南語)教

      學教師教學知能。

  二、儲備閩南語教學師資,提高本土語言(閩南語)教學品質,並鼓勵全民學習,落實本土語言文化傳承的任務。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臺南市永康區大橋國小

  四、協辦單位:臺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語文領域本土語言組

肆、認證資格:

  一、持有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臺南市政府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

      以上或成大臺灣語文測驗中心閩南語認證中高級以上證書者。

  二、已持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而仍有意願再進修以取得本市再次檢核認證資格者。

  註:符合本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教師(含退休教師),

     得於報名時提出教師證,經審查合格者,免參加專業培訓課程,但須參加 106年 7

     15日(星期六)之結業式。

 伍、認證辦法:認證工作分二階段進行,二階段均合格者,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頒發認證合格證書。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二、第二階段:通過第一階段認證之人員,須參加本局安排之 40小時專業培訓課程(如附件一),且筆試及試教成績均達 80分者為合格。

 陸、報名及資格審查時間:106年 7月 7日(星期五)上午 10:00~下午 15:00 。

 柒、報名方式及地點:

一、一律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並備妥以下證件,前面四項證件要備妥正本和影本一份,

    正本驗後當場退還,影本交由承辦單位收存備查。

(一)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貼至報名表背面)

(二)第肆項各款之認證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如:

        1.教育部中高級以上閩南語能力認證證書

        2.臺南市政府中高級以上閩南語檢測能力證書

        3.成大臺灣語文測驗中心閩南語認證中高級以上證書

        4.現職或退休教師之教師合格證

        5.閩南語教學一年以上證明(任教閩南語課程之學校開具)

        6.閩南語教學支援人員證書

(三)最高學歷證件

(四)認證報名表(如附件二)

(五)切結書(如附件三)、委託書(如附件四)

二、報名地點:永康區大橋國小

捌、資格審查及培訓時間:

  一、資格審查時間: 106年 7月 7 日(星期五)報名時隨即審查。

  二、專業培訓研習時間: 106年 7月 10-15 日共 40小時,請假 2小時以上者不發給證書(且須參加第 6 天的結業綜合座談)。

  三、專業培訓研習地點:臺南市永康區大橋國小

玖、附則:

  一、通過認證者納入本府人力資源庫,惟無協助分發到學校任教之義務。

  二、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績效,應受相關單位之教學評鑑及檢核。

  三、通過 91年教育部或本市 92 年辦理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檢核,持有閩南語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證書者,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11條已取得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聘任資格,得

      逕行參加學校介聘,毋需再經本市認證。

  1. 本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五年(自 106年 8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日止)。於有效期間內,實際到校授課總節數達 40節以上者,得視本市另訂辦

    法換證或延長有效年限。

  五、外縣市參加本認證培訓者,請先自行詢問所屬縣市政府是否同意採認本市認證合格之

      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

六、相關訊息請參閱: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http://www.tn.edu.tw/

    (二)臺南市永康區大橋國小

拾、經費來源:由教育部推動本土語言相關經費支應(詳如附件五)(學員午餐自費,可代訂)。

拾壹、獎勵及差假:本案研習活動之辦理學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

      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一)辦理獎勵,本局業務承辦人視辦理成果簽核。於假日辦理認

      證研習之工作人員給予公假,並於六個月內擇日補假。

拾貳、本計畫奉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好站連結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