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06 年 8 月 10 日台管業一字第 106133093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因應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按月發放,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得使用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及銓敘部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臺之查註資料,以簡化領受資格查證作業。
(二)配合實務作業新增參加基金人員中途離職或亡故不合辦理撫卹,訂定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補正作業程序及期限。
(三)參採公教人員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溢領退撫給與繳回期限等規定,由現行接獲通知十日內修正為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