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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2-06-21 | 點閱數: 871

主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業經教育部於 101 年 5 月 7 日以臺參字第 1010079561B 號令修正發布,請據以修訂所屬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6 月 13 日臺國(二)字第 1010109284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等政策之規劃及實施,爰對 99 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進行全面檢討與研修。
三、新修訂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業於 101 年 5 月 7 日發布,將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
四、新修訂之準則第 11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 3 大過。
(二)7 大學習領域有 4 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五、前項條文明定了全國統一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為確保國民教育之基本品質,教育部將考量逐年檢討並調高畢業證書核發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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