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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2-07-27 | 點閱數: 717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1 年 7 月 18 日府人企字第 1010606692 號書函辦理。
二、為落實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 CEDAW),總統業於 100 年 6 月 8 日公佈 CEDAW 施行法,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依該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 3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 CEDAW 規定。
四、檢附行政院「性別平等大步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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