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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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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 101 年 8 月 6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43328 號函、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8 月 28 日南市教小字第 1010660168 號函,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之轉任及介聘請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及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 99 年 8 月 10 日相關函釋辦理。
二、查教育部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略):「......四、又查本部 99 年 8 月 10 日台人(一)字第 0990127500 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五、綜上,學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下,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係適用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以續聘方式辦理,而非依上開師資培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又續聘之審查係教評會之權責,而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
三、準此,專任輔導教師之轉任及介聘事宜,請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