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民眾檢舉違法爆竹煙火業案件獎勵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眾檢舉爆竹煙火業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案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違法製造、儲存、販賣爆竹煙火之案件,指違反本條例規定之案件。
三、民眾檢舉違法製造爆竹煙火經本府查證屬實者,核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檢舉違法儲存、販賣爆竹煙火經本府查證屬實者,依查獲案件裁處罰鍰額度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
四、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聯名檢舉同一案件者,其獎金應由檢舉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舉同一案件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不能分辨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按次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五、民眾檢舉本條例之爆竹煙火業,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違規事實、時間、地點,向本府檢舉;未具體敘明違規案件之具體事實或證據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者,不發給獎金。
本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七、本府受理檢舉之案件,於民眾檢舉前,已查知違規行為人或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
八、檢舉人應自領取獎金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府領取,逾期視同放棄,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