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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2-11-06 | 點閱數: 462

 

一、臺南市政府為因應「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及參酌臺南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之實施現況,爰修正「臺南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五點有關急難貸款申請手續及保證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5 日生效。
二、「臺南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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