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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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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辭職後再任敘薪疑義:
一、教育部 90 年 10 月 30 日台( 90 )人(一)字第 90141531 號書函規定:「公立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辭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於 85 年 12 月 9 日以後『再任』公立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者,其薪級核敘得由以下方式擇一辦理:其一係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其二係按其最高學歷起敘薪級,再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薪級,惟以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限。
二、另教育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一)字第 85051179 號函並就職務等級相當之認定予以釋明:「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三、教育部原函影本請參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