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111 年 11 月 24 日科實字第 11102005442 號函辦理。 二、修正規定除「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陸、附件四之一作品送展表及「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附件一國內作品報名表規定「指導教師報名時應檢附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基礎核心單元 3 年內至少 3 小時之修課時數證明」,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即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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