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以臺訓(三)字第 1010222321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二、檢附「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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