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22551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該未成年子女未出境」項目,少家廳建議之相關補充資訊如下,請參考運用:
(一)家事事件暫時處分係以有家事非訟事件本案繫屬為前提,針對「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遭擅帶離家兒少協尋服務單位輔導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一欄,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2 條規定,暫時處分必須以法院已受理當事人家事非訟事件為前提,並應符合必要性及急迫性之要件。
(二)法院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並不限於暫時處分,故就「法院核發暫時處分令,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一欄,除暫時處分裁定外,家事事件之裁判、調解或和解筆錄亦可能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