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教育局訂定函頒「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即日生效。
二、原「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及「臺南縣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同時廢止適用。
三、檢附「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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