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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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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12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010063858 號函、臺南市政府 101 年 12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11095797 號 書函辦理。
二、相關機關前此建議放寬國民旅遊卡消費業種業別一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本( 101 )年 9 月 7 日邀集各主管機關開會研商竣事,惟因邇來外界對公務人員休假等措施(含國民旅遊卡)多所關注,經審慎考量,爰決定維持現行制度暫不修正,俟 102 年底檢討國民旅遊卡存廢案時一併研議。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