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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3-01-07 | 點閱數: 507

一、臺南市政府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乙種,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改制前,原臺南市政府訂定「臺南市政府員工諮商輔導注意事項」乙種函頒實施,並於改制後公告繼續適用 2 年,適用期限業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屆滿,為使員工諮商輔導事項有所準據,爰訂定旨揭要點。

三、檢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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