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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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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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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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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1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3323 號、教育局 102 年 1 月 15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20046479 號函辦理。
二、教師不宜透過網路從事投資或經營商業行為,惟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投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 10 者。
(二)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路出售者。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