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14 學年度起落實就近入學學區制,已無自由入學類型學校,新生依本府 114 年 1 月 16 日府教課(二)字第 1140094763 號函頒「114 學年度國民中學學區一覽表」及「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學區一覽表」之學區(基本學區及共同學區)就學為原則。
為兼顧過渡期間之就學需求, 114 學年度學生就學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依兄姊就讀學校入學:原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兄姊仍在學就讀者(一至五年級、七、八年級),其設籍本市之弟妹可由法定代理人向學校申請入學。
(二)依家長工作地學區入學:設籍本市之學生,法定代理人得選擇至工作地所屬學區內之非總量管制學校申請入學,免遷戶籍。
(三)依居住事實入學:因應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回歸學區制之學校,設籍本市之學生,法定代理人可依實際居住在學區內向學校申請入學,須檢附家長或主要照顧者署名之租賃契約或近期水電繳納證明文件。
(四)依弟妹就讀幼兒園入學:原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弟妹就讀貴校附設幼兒園者,其設籍本市之新生可由法定代理人向學校申請入學。
有上述事實欲申請至本校就讀之家長請參閱附檔: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受理家長依工作所在地或居住事實就學申請書。並繳交至教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