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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3-03-11 | 點閱數: 545

一、依據 102 年 1 月 25 日「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前揭會議重要決議如下:

(一)有關本市國小暨幼兒園教師轉任非現職應聘任教類別,

自 102 年起方式如下:

1、超額教師部分:校內先行處理超額教師,同時具有他類別教師證,以原校轉任方式辦理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類別超額介聘至他校。

2、一般教師部分:若同時具有他類別教師證,欲轉任其他類別教師,於校內先行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仍以現職任教類別介聘至他校。

 (二)有關本市 102 年國中小市內介聘作業採現場作業方式辦理,建議兼主任教師介聘僅辦理一次並改至本年度校長遴選後為之。

(三)本市教師參加市內調動需於原校服務滿三年於 103 學年度實施。

(四)刪除一般、偏遠及特偏學校服務年資加分,改為提高於偏遠、特偏學校連續兼任行政人員之教師積分,另提高兼任行政人員之教師積分,並參考校長甄選資積表調整代理主任、調用教育局之教師介聘積分核給標準。調整內容如下:

1、在本校擔任處(室)主任、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務人員,每滿一年加給四.五分。

2、代理國小主任、未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務人員,每滿一年加給四分。

3、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三分。(原為一.五分)。

4、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5、在本校(偏遠)學校擔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加給四分。

6、在本校(特偏) 學校擔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加給六分。

(五)本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12 點第 2 項修正為:國中小超額學校所提報之超額教師科(類)別,各校有符合科(類)別缺額均需開缺,若未開缺者,除因校內有該科(類)別教師調出,否則當年度介聘或甄選即不得再開該科(類)別教師缺。

三、檢附臺南市 102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籌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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