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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3-04-24 | 點閱數: 582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4 月 1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52984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88 年 8 月 26 日台( 88 )人(一)字第 88101688 號函規定略以:「…現行對於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之進修期間,均係以其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爰教師在職進修期間之計算,係以考取學士、碩士、博士等正式學位之入學時間為起算點,教師如考取 100 學年度核定班別之碩士班,提前於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入學,其在職進修期間應包含 99 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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