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知苗栗縣政府重新修正後之 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積分審查補充說明。
二、前公布「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略以:「與配偶設籍地未同一縣(市),……」,與 101 年同要點規定:「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文義容有疑義,為避免滋生疑義,影響教師申請介聘權益,維持 101 年度要點文字規定。
三、檢附修正後之 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積分審查補充說明及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