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成績之評量,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成績評量應衡量學生個別 狀況,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彈性調整評量方式,並視視學生學習歷程,實施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
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由學校彈性調整,並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選擇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 紙筆測驗:由教師依教學目標與教材內容,所編之測驗評量之。
(二)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與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評量之。
(六)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與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作自我評量。
(十二) 同儕互評:學生彼此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相互評量之。
學生成績評量應適時參酌家長意見辦理之;教師並應於學期初就各項評量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生成績評量,依語文、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數學、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辦理。
學生成績評量內涵應包含學習領域基本理念、課程目標及能力指標,並兼顧認知、情意、技能等三層面。。
五、學習領域評量內容應依照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分段能力指標辦理。
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包括國語、英語及本土語言三部分;其學習領域成績以各項語文教學成績乘以教學節數百分比之總和計算。
六、學習領域之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至三次,且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占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
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應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 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但有特殊理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之項目及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及獎懲之評量,依實際出缺席及獎懲情形。
(二)日常行為表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 、敬愛他人。
2 、保持整潔。
3 、遵守秩序。
4 、待人有禮。
5 、團隊合作。
6 、勤做環保。
7 、其他。
(三)團體活動表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 、遵守團體規範。
2 、團體服務態度。
3 、團隊合作表現。
4 、人群互動關係。
5 、其他。
(四)公共服務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 、校內外之善行紀錄。
2 、公共區域及責任區之清掃情形。
3 、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其服務精神及領導統御能力之表現。
4 、在團體活動中互動情形及團隊精神。
5 、其他。
(五) 特殊表現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 、家長填註之學生幫忙家事情形。
2 、參加校內、校外之比賽,具有優秀成績表現。
3 、行為表現為其他學生之楷模。
4 、特殊義行之表現。
5 、其他。
九、學生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校性和全年級活動、補救教學、班級輔導及學生自我學習等教育活動者,視其所屬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且評量成績應計入相關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
(二) 學校為發掘學生興趣、試探學生性向、發展學校特色及落實課程多元化理念,開設特色課程及選修課程者,其成績應獨立評量之。
十、學生成績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期總成績:以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領域教學節數之百分比之總和計算。
(二) 日常生活表現:就第八點所定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但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且不列入學期總成績計算。
(三)畢業總成績:以各學期總成績合併計算,其中一、二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十一、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除量化紀錄外,教師應針對學生個別學習表現,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輔以文字具體描述並為適當之建議,幫助家長了解學生之學習狀況。
十二、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
十三、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其次數、方式、內容,由學校自行定之。
十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修業期滿,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達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者,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審查,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國民小學學生,其畢業標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定學生畢業成績之審核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
十五、學校為彰顯學校本位及評量多元化特色,得視其本位發展與實際評量需要,另訂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