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局 102 年 4 月 10 日第 107 次局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自發布日起生效。
三、檢附「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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