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20039997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03 月 27 日局地字第 0920003041 號函略以,「有關公務員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否合併補休案,查本局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局肆字第0九三七三號函釋略以,加班加滿一小時方支領一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者,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各機關得針對業務狀況,實施「彈性上班」措施,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經指派延長工作者,始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至於加班補休部分,應依據上開加班費相關報支規定辦理。」爰此,教師每日上班超過八小時但不足一小時之延長工時,不得累積合併滿一小時後申請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