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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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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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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1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65863 號函辦理。
二、教師因進修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在不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前提下,因該段期間無勞務給付而停支待遇,受學校管理程度相對降低之情形下,得兼任研究助理(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至教師帶職帶薪進修(含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期間,校方對其教學以外之管理程度與留職停薪教師應有區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不得兼任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