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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3-06-10 | 點閱數: 451

臺南市教育人員研究發表積分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6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20442824 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教育人員從事教學與課程之研究及發表著作,並建立積分審查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積分審查:
(一)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
(二) 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
(三)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課)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三、受理教育人員研究發表積分審查期間為每年十月,並於審查前一個月公告。
四、受理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審查申請截止日前,至臺南市學習資源網完成線上報名,始得送件。
(二)申請人應自行列印報名系統之積分審查評分 A 、 B 表各一份、授權書一份、送審編號及著作名稱信封貼條一份、積分審查送件資料檢核表一份,併同作品一式二份於限期內送達或寄送(以郵戳為憑)至指定地點。
(三)授權書須有作者之親筆簽名,如為數人合著,仍應取得所有作者之親筆簽名。如有故意漏列作者之情事,除不予審核或註銷給分外,並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四)申請「教材教案」及「數位資料」等二形式之作品者,請於規定時間內上傳作品相關資料,使得核發成績證明書。
五、審查範圍及給分標準:
(一)出版品:
需檢附版權頁,每件最高核給二分。
(二)期刊:
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或研究單位期刋之著作,每件最高核給二分。
(三)研討會論文:
發表於國內、外之學術研討會論文,每件最高核給二分。
(四)教材教案:
需含有教學活動設計、活動歷程、活動成果、學生學習成效及教學省思等五項要件,如有參考資料應寫出對參考資料之批判與省思,每件最高核給二分。
(五)數位資料:
1.建置與教學有關之網站,每件最高核給二分。
2.以數位媒材為主體之教學設計,每件最高核給二分。
六、作品收件原則:
(一)出版品、期刊、研討會論文:
1.一式二份。
2.須為下列格式之一:
( 1 )出版品、期刊、研討會論文完整本或抽印本。
( 2 )包含出版品、期刊、研討會論文原封面、目錄及著作完整內文之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加蓋人事單位職章)。
(二)教材教案:
1.一式二份。
2.作品如有獲獎或發表紀錄,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二份。
(三)數位資料:
1.燒製成光碟一式二份。
2.請檢附創作理念、教案設計及省思等紙本資料(格式不拘),一式二份。
七、教育人員研究發表積分審查人員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或具有該領域實務經驗人員擔任。
八、教育人員研究發表積分審查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查結果將通知各單位及學校,並製發成績證明書;送審之作品,則於審查作業結束後歸還。
九、注意事項:
(一)作品必須與教育有關。
(二)作品如係數人合著,應註明個人著作範圍或給分權重比例,如明顯為數人合著卻未註明,則不予審查。
(三)作品以最近三年內發表,並以三件(含合著作品)為限。
(四)作品如有抄襲、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者,經查屬實,除取消核給之積分外,並納入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處理,且由作者自負法律責任。
(五)同一作品不得於不同著作形式或於不同年度重複送件,如經發現,則不予審查並予究責。
(六)申請者應於線上報名時擇一審查範圍登錄,並備妥該項作品收件原則之資料送件審查,若登錄之審查範圍與收件原則不符,則不予審查。
(七)活動成果彙編、活動計畫、教材教案簡案、手稿、翻譯作品、經發表且取得學位之博、碩士論文等不符審查範圍,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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