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2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76823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復查教育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人(二)字第 0980114427 號函釋及 100 年 5 月 3 日臺人(二)字第 1000906491 號函釋意旨:
(一)98 年 6 月 5 日以前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
(二)98 年 6 月 6 日以後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三)『進修活動』範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三)『進修活動』範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
(四)教師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視同進修活動。
四、爰上,教師原經核准進修,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說明三之規定繼續進修,辦理他種類留職停薪者,不得再從事進修活動,違反者將廢止留職停薪之申請,並請學校依相關規定卓處。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