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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3-06-17 | 點閱數: 519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17 日臺教政(一)字第 1020072819 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據反映部分學校教師迭有收受學生家長贈送禮物情形,或學生為爭取擔任班級幹部機會而有饋贈禮物以達其當選之目的,鑑於老師對學生成績具有考核權利,為避免因收禮行為致教學產生差別待遇,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附件二)之相關規定,對於有職務利害關係者齊收受餽贈金額不得高於新台幣 500 元,以樹立教師良好身教形象,避免發生違反廉政事件。

三、另民眾反應畢業季將近,本市是否依廉政署之校園誠信管理手冊規範教師參加謝師宴之禁令,本局政風室業於 101 年 5 月 30 日於本局資訊中心電子公告系統 20683 及 20697 號公告說明,本市僅就各級學校之學校校長、兼行政職之教師、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幹事、護理師〉參加非於校內、社區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須登錄公務員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備查,一般教師則不論於校內、社區活動中心或開業餐廳、飯店參加餐會,皆不須登錄,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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