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如附件),請各校落實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管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6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54779 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中第 17 條規定:「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露」。爰請利用研習與學校校務會議時,宣導個人資料保護,以增進相關知能,若有洩漏個人資料等情事,則依相關規定懲處,並列入個人與學校辦學績效考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