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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3-07-29 | 點閱數: 690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2 年 7 月 4 日廉預字第 10205014900 號函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2 年 7 月 15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20618946 號函辦理。

二、近日媒體報導標題「廉署:採購公物 A 紅利點數也觸法」,內文刊載略以「公務員不是拿錢才出事,例如使用會員卡採購公務,『私吞』累積紅利點數,都算是不正利益,都有事」等語;惟刊登內容簡略,恐造成外界誤解,法務部廉政署特予函文補充說明。

三、有關公務員使用會員卡採購公物,私吞累積之紅利點數,是否涉及取得不正利益,非可一概而論,爰依「機關專責採購或經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二類情形說明如次:

 (一)機關專責採購或經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如長年以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購物或支付各項費用,因非其個人購物,而是為機關購物或支付費用,所得紅利點數自應歸機關所有,不能獨得。

(二)機關同仁如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行政院主計總處為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曾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例如:員工出差費),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詳請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 96 年 2 月 1 日處會三字第 0960000691 號函說明六(如附件)。如公務員辦理因公出差旅費用等核銷,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前開函示意旨,自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並無涉有取得不正利益或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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