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7 月 1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96978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第 6 款)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三、次查教育部 86 年 6 月 7 日台(86)人(一)字第 86049910 號函釋:「查有關現職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繼續進修,於取得較高學歷後,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十規定【按:該點於 9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後,合併於第五點,爰予刪除】,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四、據上,按「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傷假之意旨,係為因公受傷教師休養或治療之需,教師於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核與公傷假之意旨未符,應更改適當假別登記;若已取得學位,請依教育部 86 年 6 月 7 日函釋辦理改敘薪級,並應審酌是否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