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8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45784 號函暨臺南市政府 102 年 8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020750299 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政府各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係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以停班停課登記,惟傳播媒體及一般民眾大多以颱風假稱之,但該停班停課情形並非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之法定假別,合先敘明。
三、因應近年來全球氣候暖化,臺灣氣候變化所致災害型態已不侷限於颱風,尚有水災、震災、土石流等其他天然災害,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使人員對於天然災害採行事前之預防、事中之處理及事後之復原等一系列之因應措施,以達政府與全民一體齊心抗災之效用。為免外界對於慣用之颱風假有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育,對外應以「災防假」稱之;又該停班停課之重點在於災害預防處理,而非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