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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教導 | 2013-09-11 | 點閱數: 679

主旨:函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及相關申請表,請轉知符合申請條件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2 年 8 月 28 日賑基字第 0001020140 號函辦理。
二、該會為協助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乃訂定「助學金」申請辦法。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申請期限:
(一)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助學金自 102 年 9 月 10 日起至 102 年 10 月 10 日止受理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申請資格:
(一)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 3 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二)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 2 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三)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該會助學範圍。
五、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
(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扶助中低收入兒少證明。
(四)戶口名簿影本。
(五)在學證明。
(六)印領清冊。
(七)切結書。
六、核發名額:
(一)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 15,000 元。
(二)高中、高職及五專(前 3 年):每名新台幣 10,000 元。
(三)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 5,000 元。
七、符合申請規定者,併同說明五各項文件並由學校彙總後(免備文),於 102 年 10 月 10 日前以掛號郵寄該會彙辦(地址: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5 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字樣)。

八、檢附旨揭申請辦法及相關申請表各 1 份,可至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網站(網址: http://www.rel.org.tw/)首頁→章程法規→業務法規→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下載。
九、如有相關申請疑義,請逕洽該會,聯絡電話:(02)89127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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