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9 月 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84204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5 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爰有本案之補助。
三、本案之補助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第 1 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仁愛基金、教育儲蓄戶或家長會協助。
(二)第 2 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本府申請協助。
2、本府編列預算或募集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 3 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二)第 2 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本市經費不足時,提報該署申請協助。
2、該署協助籌募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四、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對象: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五、補助標準為依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合計每學期補助情形如下:
1、國小:書籍費 500 元、學生團體保險費(臺閩地區及高雄市 158 元,臺北市 162 元)
2、國中:書籍費 600 元、學生團體保險費(臺閩地區及高雄市 158 元,臺北市 162 元)
(二)該署依縣市財力等級給予補助:財力等級第 1 、 2 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該署最高補助 50%;財力等級第 3 、 4 級之縣(市)政府,該署最高補助 70%;財力等級第 5 級之縣(市)政府,該署最高補助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