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9014E 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7 條,以 102 年 7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業修正為「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三、檢附修正條文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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