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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訪客 - 人事 | 2013-12-05 | 點閱數: 549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1128日總處培字第1020055245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1119日部授國字第1020210483號函辦理,並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1份。

二、衛生福利部前為提升公務人員健康與效能,降低慢性病威脅,建議避免供應不利健康之含糖飲料,減少製造健康危害,共同帶動健康採購、友善健康的社會風氣,惟經部分媒體錯誤報導為禁止公務員飲用含糖飲料情事,特予提出澄清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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