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助學金」自 103 年 2 月 10 日起至 103 年 3 月 10 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轉知符合申請條件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3 年 1 月 15 日賑基字第 0001030015 號函及「助學金」申請辦法規定辦理。
二、該會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特設置「助學金」申請辦法(如附件),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該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表單,可至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網站(網址: http://www.rel.org.tw/)首頁→章程法規→業務法規→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下載。
五、如有相關申請疑義,請逕洽該會,聯絡電話:(02)89127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