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3 年 3 月 4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03003863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弱勢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服務對象時程如下:
(一)未滿 6 歲兒童:每半年補助一次。
(二)未滿 12 歲之弱勢兒童:每 3 個月補助一次。
三、未滿 12 歲弱勢兒童認定條件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具福保資格。
(二)身心障礙兒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依戶籍地認定(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到外地『非戶籍地
』就醫塗氟,請記得攜帶相關戶籍資料,以供醫療院所影印備查)。
四、本項服務項目包括:牙醫師專業塗氟服務、一般性口腔檢查、衛教指導(包含適量使用氟化物、定期口腔檢查、餐後潔牙、健康飲食等),請提醒家長及主要照顧者善加利用。
五、本案可參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www.hpa.gov.tw/BHPNet/Web/Index/Index.aspx)首頁─健康主題
─口腔保健─兒童口腔保健服務相關資訊或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tainan.gov.tw/tnhealth/)首頁
─衛生資源─婦幼衛生及優生保健專區─口腔保健,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衛生局國民健康科劉佩汶小姐,電話: 63
57716 轉 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