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03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
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一次會
議於 103 年 3 月 6 日召開,重要決議如下:
(一)101年參加本市市內介聘及市外介聘至本市教師,依當
年度要點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即得申請介
聘。
(二)102學年度本市國中教師甄選新進教師,依「臺南市立
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
及「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
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申請介聘。
(三)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介聘增列「具備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
長證書」給三十分。
(四)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增列「具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
函者另加給 30 分,以加給一次為限,開缺學校校長開列
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缺額數」、「獲得開缺學校校長
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
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
(五)基於互惠平等原則,本市教師市內介聘,同意國立臺南
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等三校教師以一對一方式與
本市教師互調。
二、檢附「臺南市 103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一
次會議」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