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基隆市政府103年3月28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30212132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後「103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如附件,其中第八項係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81號令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業經基隆市政府工作小組重新勘誤並作文字修正。
15人線上 (13人在瀏覽本校消息)
會員: 0
訪客: 15